倫理與保密協定

1. 對於下列事項具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提供、交付、洩露或以任何方式或因任何原因而移轉予第三者或使用於非指定業務。
   1.1 所有與業務有關之討論內容、文件、紀錄、圖片、手稿、程式、計畫、資料庫與其他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病患基本資料、就醫紀錄、檢驗數據、實驗室自行開發檢驗項目評估結果等,且不限於以文字、聲音、影像、軟體等形式紀錄者。
   1.2 尚未公開於大眾週知或他人無法依正當合法途徑探知者。
2. 所有檢驗業務均需依法律、衛生主管機關法令及本院規定。各實驗室人員有確保病人福祉與利益的義務,且公平無私的對待所有病人。
3. 凡法規、醫師指示及病人自願之檢驗,均視為病人同意檢驗,所有檢驗測試必須依照既定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或造假。
4. 所有醫檢師或相關人員不得與外面的利益團體(例:開業診所、檢驗所或儀器廠商等)有利益結合的行為。
5. 各實驗室醫檢師有絕對獨立、公正判斷的責任,絕不受任何外來壓力(例如關說、請託、脅迫、利誘等)而影響優良專業檢驗品質及變更或造假檢驗結果。
6. 對病人資訊合理收集,不應收集與檢驗無關之私人資訊,對病人資訊及檢驗結果須負保密之責。檢驗結果除依法通報及提供申請醫師外,不得任意洩漏。檢驗結果若要提供給其他單位,需有法令規定或取得病人同意。
7. 檢體非經原申請者或病人同意,不應做原申請檢驗以外之用途,任何檢驗方法驗證、品管校正程序需使用病人檢體,需將檢體去連結,不得帶有人名或病歷號碼之註記。若為臨床研究,必須經過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檢驗醫學部品質手冊KMUH.QP.400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