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物室委託檢驗介紹及送檢須知

(1) 一般送檢 
1. 血液微量元素分析: 銅(Cu)、鋅(Zn)、鉛(Pb)、鋁(Al)、錳(Mn)、鉻(Cr)。
2. 結石分析、抗黴藥物Voriconazole及Posaconazole分析、Adenosine deaminase(ADA)腺苷酸脱氨酶檢驗、抗排斥藥物Everolimus分析
3. 以上相關收費及送檢注意事項,請見檢驗資訊查詢系統。

(2)濫用藥物尿液送檢
(檢體監管記錄表KMUH.TO.40530104A 下載)
本實驗室為衛福部食藥署認證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提供安非他命、嗎啡、MDMA(搖頭丸)、古柯鹼、K他命、大麻、六單乙醯嗎啡(6-MAM)、FM2確認檢驗之委託代檢服務,並依「濫用藥物尿液採集及監管作業程序 (KMUH.TO.40530104N)」規範辦理送檢流程如下:
1. 為防止濫用藥物尿液檢體於採尿室被稀釋、攙假或調換,採尿時應有同性別採尿人員在旁監看。
2. 當受檢者到達採尿室時,採尿人員應先核對受檢者之身份證明文件。
3. 採尿前採尿人員應請受檢者脫去足以夾藏攙假物質之衣物,如外套等,並將個人之手提箱、皮包等隨外套放置在外,但可保留個人隨身之錢包。
4. 尿液檢體應先採集於壹瓶並由採尿人員會同受檢者當面將尿液檢體分裝成兩瓶,分別標示甲瓶及乙瓶,每瓶至少應有三十毫升。
5. 若尿液採集量不足時,應另行採集後合併之,以達到所需之量。採尿單位可每隔三十分鐘提供約二百五十毫升之飲用水以促進排尿。但提供之總水量以七百五十毫升為限。
6. 採尿後,採尿人員應於尿液檢體貼上載有採尿日期、檢體編號及其他所需資訊之辨認標籤,並應立即檢視尿液檢體之溫度、顏色及是否有浮懸物存在,發現有任何不尋常時,應記錄於檢體監管記錄表之備註欄。
7. 採尿人員在尿液檢體封緘前應保持於受檢者視線內,會同受檢者於封條按上左手大拇指指印封緘後,由採尿人員負保管、存放、運送至檢驗機構之責。
8. 所有有關尿液檢體之資訊均應記錄於「檢體監管記錄表」(KMUH.TO.40530104A)上,包括尿液檢體編號、委驗機構名稱與地址、電話、檢驗項目,採尿單位名稱、地址與電話,採尿人員姓名、採尿時間及重要特殊跡象(如尿液溫度或顏色異常時,應予記錄)等資訊及每次檢體採集、處理及存取之時間、目的與其存取人員,受檢者亦應填寫個人資料並簽名(第二、三聯),確認其上記載之事項無誤,第一聯連同尿液檢體送交高醫 毒物室,第二聯由採尿單位留存,第三聯由送驗單位存檔。送交檢驗機構之檢體及檢體監管紀錄表不得有受檢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以辨認個人之資料。